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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本站     2020/9/7 10:13:38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再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 

建设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 

出行率 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 

新生成交通需求

 New Generation Traffic Demand By Constu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

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 

背景交通需求 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Threshold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 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 

长路段  Long Continuous Road Link 

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 The Redundant Capacity of Public Transport System Around Projects     

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建议。

3.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3.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2 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 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 分析交通需求;

5 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 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 提出评价结论。

3.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必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告内容与要求应符合本标注准附录

A的规定。

3.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

4 建设项目分类

4.0.1 

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4.0.2 

大类应依据用地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003

4.0.3 

城市和镇应在大类基础上按照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分。中类划分宜符合表

4.0.3的规定。 

004  004-1

4.0.4

城市和镇宜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小类。

4.0.5 

城市和镇应通过分类调查确定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出行率等出行参数。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1 

城市和镇应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分类、区位和规模,确定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2 

建设项目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5.0.3 的规定。 

005

2 场馆与园林(T5)和医疗(T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配建: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T10)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它(T11)类和其它建设项目。

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影响评价:

 1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倍及以上,其它城市和镇达到3

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5.0.5 

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5.0.6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6.1.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围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新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6.1.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按照表6.1.2 划定。

006

2 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围合的范围;

3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围合的范围。

6.1.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标准第6.1.2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系统的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6.1.4 

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调整评价范围。

1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2 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3 当按照本标准第6.1.2条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明显的交通瓶颈时,也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分类确定。

6.2.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6.2.2规定。

007

2 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6.2.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6.2.4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26.2.3条的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6.3.1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 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6.3.2 

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2 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7 交通需求分析

7.0.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7.0.2

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交通运行状况调查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h

7.0.3 

交通需求分析的内容应包括:

1 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

2 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7.0.4 

交通需求分析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分析的深度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7.0.5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参数,在缺乏本地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时,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分类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

7.0.6 

应综合考虑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8.0.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1 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的规定。

008

009

3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 无信号多环道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3的规定。

010

8.0.2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0.1-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0.3

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4

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步取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8.0.5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量容Pr应按下式确定:

Pr=∑〔(Si-Oi)×60/fi×Ci〕   (8.0.5) 

式中:

Si-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额定载客率的70%

fi-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i-线路i单车载客率(人);

Oi-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率(%)。

8.0.6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7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8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年限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变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其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可由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9.0.1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9.0.2

提出对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出入口以及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措施建议,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交通影响程度。改善措施按本标准附录第A.0.8条的规定确定。

9.0.3 

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应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 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8.0.1-1、表8.0.1-2和表8.0.1-3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 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总容量不降低;

3 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它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4 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求。

9.0.4 

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第9.0.3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9.0.5 

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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