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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计

市政工程的变更和洽商

本站     2018/2/12 11:47:25    

1、变更和洽商的原则

1.1变更和洽商的区别。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洽商,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1.2工程变更原则及规定。

(1)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图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实验数据)、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

(3)工程变更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4)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5)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6)工程变更的范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或标准的变动,同时还包括合同条件的改变。

(7)工程变更往往涉及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影响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和投资控制目标,甚至引起争议或索赔。

1.3工程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1.4工程洽商的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

(1)洽商的内容不能超过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洽商形式出现。

(2)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嫩做洽商处理。

(3)洽商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应对所签署的工程洽商记录进行存档备案,以备发生争议时查证。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2、技术人员对于变更和洽商的控制

2.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中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工程是根本,所有的变更与洽商的目的在于使工程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所有技术员在施工全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控制和施工情况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加强现场管理,并善于发现常见变更的部分是现代市政工程对技术员新的要求。

2.2技术员配合完成图纸会审工作。加强图纸会审,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在设计阶段,克服设计方案的不足或缺陷,所需代价最小,而取得的效果却最好。我们在设计出图前,组织工程科、预算部对图纸技术上的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行性、工程造价上的经济性进行审核,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设计图纸及逆行全面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求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或失误给施工带来洽商,造成经济损失。

2.3加强合同管理。技术员要对相应合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项目经理部有必要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工作人员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相关人员,使其对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划清甲乙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2.4现场变更和洽商。技术员在现场发现需要变更和洽商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准确的办理工程变更和洽商,施工过程中变更和洽商的时间紧迫,经常出现由于未及时申报而引起的停工等待变更和洽商通知的情况。为了确保工程变更和洽商的客观、准确,我们首先强调办理工程变更和洽商的及时性。

2.5无效变更和洽商。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认可而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总之,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管理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这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但提高整体素质,在工作中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收集信息、资料,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这样才能减少以至于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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