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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探测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本站     2016/8/12 16:07:47    

(1)工程管线综合的一般原则

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2)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4)管线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5)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于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如确需要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6)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7)当规划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8)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压力管让自流管;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新建的让现有的;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9)充分利用现状管线。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

10)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 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之间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11)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12)敷设主管道干线的综合管沟应在车行道下,其中覆土深度必须根据道路施工和行车荷载的要求、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确定。敷设支管的综合管沟,应在人行道下,其埋设深度可较浅。

(2)工程管线交叉点标高

确定各种工程管线交叉点的标高,首先要考虑排水管线的标高。

1)对无冻害地区,根据土壤性质,在满足路面上的荷载、管道强度要求条件下,应将煤气管线、给水管线、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热力管线在排水管线以上穿过。

2)在有冻害地区,对于能满足各种工程管线覆土要求并有条件调整排水管线标高来满足煤气、给水、电力、电信、供热等工程管线在排水管线以上穿过的,应调整管线标高。

3)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面);煤气管线;给水管线;排水管线。

(3)架空敷设工程管线

1)城市道路上方架空杆线的位置应结合道路远期规划横断面布置,且必须保障交通和居民的安全以及杆线功能正常运行。架空杆线宜设在人行道上、且距路边石不大于Im 的位置。有分车带的三块板道路,杆柱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2)供电杆线与电信杆线一般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道路同侧。同一性质的线路宜合杆架设。在特殊情况下,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供电线路与电信线路可合杆架设。

3)架空热力线、煤气管线不宜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交叉或在其下通过,特殊情况下,采取保护措施后可予通过。

4)当工程管线跨河通过时,可采用管桥进行架设。要保护结构外表面,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5)采用高支架跨越铁路、交通要道的工程管线,其净高不应小于6.Om,跨过公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5m。

6)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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