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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债的基本要素

本站     2023/7/31 14:14:19    

政府专项债的基本要素:

1)利率: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2)发行和偿还主体: 地方政府,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办发行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市县级政府需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3)专项债券期限为: 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 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 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专项债券存续期内 ,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5)发行方式: 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 益率之上确定。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 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 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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