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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地质勘察一般规定

本站     2019/5/16 10:29:20    

1、新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应按踏勘、初测、定测、补充定测开展工作,并与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四阶段相适应。通过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逐步深人认识建设工程区域及工程场地地质条件,为不同设计阶段提供地质资料。

2、工程地质勘察前,应充分搜集、分析现有资料,明确工作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勘察计划,必要时进行实地踏勘。

3、工程地质勘察中,地质点(观测点、勘探点、测试点)的布置,目的应明确,密度应根据勘测阶段、成图比例、露头情况、地质复杂程度确定。选点应具有代表性,数量和勘探深度应能控制重要地质界线和说明工程地质条件。

4、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工程地质调绘、工程勘探、地质测试、资料综合分析和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保证地质资料准确、可靠。

5、工程地质工作位根据勘测阶段、区域及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工程类型、勘察手段的适宜性,统筹考虑勘察手段选配,合理开展综合勘察工作。

6、对地质条件特殊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其特殊性,选择相适应的工程勘探、地质测试方法,获取所需的地质参数,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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