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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设计

工业废气处理的法律法规发展史

本站     2018/7/16 10:46:52    

    早在十三世纪人们就认识到在控制空气污染工业废气处理方面的法律。然而主要的立法工作和条例的出现是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末。例如美国在1955年通过了控制空气污染法,规定公共卫生机构研究空气污染的作用,联邦政府对各州提供控制空气污染的技术帮助,对室内、外空气污染进行控制。
     随着生产的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日益增多,原来只有控制排放浓度的清洁空气条件,现已逐渐改为排放浓度控制与数量限制相结合。例如,美国1 980年公布的关于燃煤电站排放SO2的量限制,使排S02的量与电站规模,煤的质量(含硫量与热值)都有联系。工业废气处理变得迫在眉睫。
     鉴于机车内燃机废气对城市空气污染的严重危害,1960年国会通过立法,针对内燃机车排出废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彻底研究,1962年完成研究后,1963年对1955年法律进行修改,并提出‘清洁空气标准’。1965年制订了机动车空气污染的控制法令,根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提出了机动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67年提出了全国空气质量法,规定了对空气污染严重的一些工业的排放标准。1970年提出了清洁空气法规的修正案,要求各州服从一个执行计划以完成全国的初级和二级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计划是按下列物质分别达到的标准,即二氧化硫、粒子物质、一氧化碳、烃类、氧化剂以及氮氧化物、铅、聚核有机物、氟化物和臭气。化物和臭气。1977年又提出清洁空气修正法,它除了包括1970年法令的基本内容外,还规定了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地区必须限期达到标准。以1987年l2月31日为期限。
     我国是—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遇到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制订环境保护法比较晚,但是由于借鉴了工业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经验教训,我们制订的各项法律的进程比较快。1974年公布了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有关废气方面公布了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等十三种物质的排放标准。1979年公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大气方面,规定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 34种)高额浓度(详见表1-10)。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1年公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促进有“三废”排出单位积极治理。同年还公布了国家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表1-8)。苏联和日本控制空气污染等“三废”的法律也是在1967年至1977年这十年间制订出来的。其内容大致与美国的相似,例如苏联的大气环境标准(附表1-13)与美国1970年和1977年的清洁空气和清洁空气修正法相似。控制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是从保障人民健康和工业技术水平两方面综合考虑直至经过激烈斗争而制订出来的。从健康角度出发,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越低越好,但鉴于技术上的限制,则还要根据工艺水平订出适当的法规。例如美国国会1963年举行广泛的公众意见听取会,认为机动车辆排出废气是全国空气污染量的50%,应该加以控制。但是当时不能在短时期找到有效的控制方法。相隔2年多以后,美国国会才正式提出修改的清洁空气法规,增加了控制机车对空气污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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