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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

本站     2017/11/23 9:51:00    

11月21日,邢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城乡规划局专题发布会,解读邢台市政府11月10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字〔2017〕64号),其中明确:“新建、改腾讯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张珍指出,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的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不高、“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等现象凸现。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看,《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建设程序,规范了管理部门、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管线施工单位的行为,对加强我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运行秩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有积极作用。

另就近年来公众集中关注的老旧地下管网监管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用途和材质,地下管网都有相应的使用年限。邢台市也制定了地下管网定期监测机制,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图/耿晓倩文/耿为民)

后附《意见》全文:

邢政办字〔2017〕6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规范控制道路挖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和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为避免城市道路及城市周边国省干道反复挖掘,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进行。

三、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城建计划,遵循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城市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杜绝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现象。

五、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道路详细规划方案(应包含各类管线综合规划、确定为综合管廊的道路应包含综合管廊设计方案);

(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三)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四)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五)督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六、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道路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城市道路按照分级审查的原则,主干道、立交桥等重要道路交通设施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次干道需提交市城建联审会审议;

(二)按照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依据经审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详细规划,向城市地下管线各权属单位提出年度建设的各管线路由,同时抄送道路建设单位;

(三)依据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履行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查、审批手续;

(四)规划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批后管理工作。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地下管线,按照我市管线信息系统统一格式要求实测后,录入管线信息系统,确保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更新。

七、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要求;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需要破挖城市道路的,应服从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施工时序及工期。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涉及城市周边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方案还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四)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五)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八、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城市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建设、改造工程中安全生产工作;

(四)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九、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规划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整体完工或项目分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市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十、新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竣工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

十一、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尾款,相关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和接收管理,同级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发改、财政、建设、城管、国土、环保、公安交管、安监、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建立以下奖惩及监督机制:

(一)由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地下管线工程不能与新建道路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报备市政府;

(二)因政府部门工作不力,导致城市地下管线不能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因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延误工期,导致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不能同步建设改造的,由市建设局将该企业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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