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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本站     2017/10/10 10:15: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省景观设计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省景观设计和建设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和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省景观设计和建设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成立全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

(一)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全省景观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2、研究起草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3、具体组织联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全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AAA级等信用评价工作。

4、密切联合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5、研究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6.开发建设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7.宣传并组织对具有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参与进行信用体系评价。

8、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并联合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六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履行合同能力、企业经济发展指标、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按照《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一》(见附件1);《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二)》评分(见附件2),《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三)》评分(见附件3);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在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有关景观设计和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学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负责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组织的景观设计和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景观设计总承包和具有相应施工实力的施工企业并已成为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园林绿化(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县(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成立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评价委员会。

(五)评价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终审,并在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5)。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审计后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1年。对于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每年必须按时复审。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或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确定有关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景观设计和施工企业有附件4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C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C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C级;C级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C级上升至B级。

第二十三条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第二十四条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A级:

(一)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二)未列入上一年度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在省市主管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C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降级满12个月后,若该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降级后信用等级,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景观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公布后,景观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各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均按B级认定,且不得高于分立前原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景观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与浙江省工程设计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具体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信用等级为B、C级的企业,其从业行为应进行重点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一》

2、《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二》

3、《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三》

4、《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5、《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申请表》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2017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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